根據通知,試點城市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可以實施上述范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譬如,在環境管理方面,試點行使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在工商管理方面,試點行使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在交通管理方面,試點行使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
據悉,15個試點城市分別為:
浙江省杭州市、河北省秦皇島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遼寧省盤錦市、吉林省四平市、江蘇省丹陽市、江西省新余市、山東省濟南市、河南省開封市、湖北省黃岡市、湖南省邵陽市、廣東省廣州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四川省成都市、貴州省福泉市。
試點時間自2018年1月開始,至2018年9月底結束。